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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的规定

来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2648

根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工商部门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一、工商部门不再办理以下登记事项:

  (一)不登记或接收申报公司实收资本。申请设立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但可向工商部门申请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公示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

  (二)不登记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但登记股东名称(姓名)。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公司章程未记载以上事项的,工商部门将要求其补正后再予以接收。

  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以及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且人员发生变动的,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新股东名称或姓名。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且人员未发生变动的,办理章程变动备案,在章程中记载股东最新认缴出资额。

  (三)对于已换发新版国家总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再办理股权出质设立、变更登记。原已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公司,可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填报经营范围、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暂不从事许可审批事项经营活动,不应填报该项目。如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长期不申办许可审批项目,或不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核实,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将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http://cri.gz.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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