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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2〕95号)

来源: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05-06 浏览次数:3542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2〕95号)
2013-1-14

各省级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2012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以后年度的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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